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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荔浦检察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时间:2023-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额返利,优质固收。

一个个美丽的承诺背后,

却是“暴雷”无法兑付的窘境。



2023年6月是全国第十一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加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经济利益,6月28日,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在百汇广场开展了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活动中,检察干警耐心地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危害、常见手段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结合典型案例引导群众理性投资,杜绝高利诱惑,并结合电信诈骗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












本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及宣传单2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30余人。活动现场气氛活跃,群众参与度较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开展覆盖面广、多层次、接地气、强渗透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犯罪,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非法集资可能涉嫌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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