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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起法律监督之剑 公正司法为民解忧扬起法律监督之剑 公正司法为民解忧
时间:2018-09-05  作者:覃福生 钟琳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院公正司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们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地。”日前,荔浦县东昌镇的10位农民非常感激地对荔浦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说。

“两年前,我们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付了定金和部分购房款。现在,法院要拍卖我们的房地,这天理何在?”2017年10月24日东昌镇的10位农民来到荔浦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对检察官说。他们反映荔浦县法院在执行桂林市某银行荔浦支行与荔浦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时,存在违法行为,法院拍卖的财产与其10人存在买卖关系,遂向荔浦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他们异议人的异议。其后,他们10人向荔浦法院提出异议之诉,法院受理了该案,但拍卖仍在继续执行。

“看到自己的房地就要被法院拍卖了,我们怎么不心急?我们也曾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问题。我们也向律师咨询,律师给我们指点说,如果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你们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对法院实施法律监督,于是,我们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了检察院。”玉某激动地对检察官说。

10名群众提交申请监督材料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通过调取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现场等方式核实案件事实后,发现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确有错误,且案件涉及非公企业以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办理此案的检察官遂及时向检察长汇报案件基本情况,检察长高度重视此次案件,亲自带队到法院进行了解沟通协调。该院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的检察建议后,法院积极采纳检察建议,中止该案的执行。经过各方的沟通协调努力,积极促进当事人沟通,最后达成和解,维护了非公企业以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这起随时就有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案情回放

2015年3月,玉某等10人与荔浦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荔浦县东昌镇栗木街的土地房产《荔国用(2013)第Bc13002号》以及地上一层建筑出售给玉某等10人。2015年3月20日,玉某等10人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将上述土地以及土地上房屋交给他们。

2015年4月,在玉某等10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已转让给玉某等10人的荔国用(2013)第Bc13002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与桂林某银行荔浦支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桂林某银行荔浦支行借款150万元给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19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期限到期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

2017年4月桂林某银行荔浦支行向荔浦县法院申请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荔浦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实现担保权。同年6月,荔浦县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

2017年7月8日,荔浦县法院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其后,荔浦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司信息、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2017年7月19日,荔浦县法院作出“(2017)桂0331执6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荔浦县东昌镇栗木街的土地[土地证号:荔国用(2013)第Bc13002号,他项权证号:荔土他项(2013)第0250号]。同日,又作出“(2017)桂0331执6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荔浦县东昌镇栗木街的土地[土地证号:荔国用(2013)第Bc13002号],以清偿其债务。

2017年7月20日,荔浦县法院作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5日,荔浦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同时送达上述两个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

荔浦县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其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以162万元的起拍价将荔浦县东昌镇栗木街的土地[土地证号:荔国用(2013)第Be13002号]交由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

2017年8月4日,荔浦县法院发出公告,定于2017年9月9日10:00至2017年9月10日10:00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荔浦县东昌镇栗木街的土地[土地证号:荔国用(2013)第Be13002号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其后,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

2017年9月11日,申请人玉某等10人以荔浦县法院拍卖的财产与其存在买卖关系已属其所有等理由向荔浦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荔浦县法院依法对此决定立案受理。2017年9月21日,荔浦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异议,并于9月25日依法送达当事人。其后,申请人玉某等10人依法提起异议之诉,荔浦县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決定受理后,向申请人玉某等10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已依法缴纳了案件受理费,但该案件尚未审理结案。

2017年10月16日,荔浦县法院发出第二次公告,定于2017年11月1日10:00至2017年11月2日10:00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荔浦县东昌镇栗木街的土地[土地证号:荔国用(2013)第Bc13002号]进行网络公开拍卖。

2017年10月24日,申请人玉某等10人向荔浦县检察院申请对荔浦县法院进行依法监督。荔浦县检察院依法调阅了该执行案件卷宗,未发现荔浦县法院在裁定查封荔国用(2013)第Bc13002号土地时张贴封条或公告的记录。

荔浦县检察院认为,荔浦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理由是:首先,荔浦县法院在查封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时,未依法张贴封条或公告,该执行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可依法在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财产后主张其应有的权利。第三,本案申请人已向荔浦县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荔浦县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本案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即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荔浦县东昌镇栗木街的土地[土地证号:荔国用(2013)第Bc13002号]进行处分。因此,荔浦县法院定于2017年11月1日10:00至2017年11月2日10:00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土地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的行为应依法中止。

荔浦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采纳了此检察建议并中止此案的执行,后来妥善处理了此案。由县法院出面协调,为玉某等10户农民办理土地使用证,这10户农民也将购房余款交到法院,法院将这10户农民的购房余款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清了银行贷款的本息。日前,玉某等10户农民已分别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证。

荔浦县检察院始终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检察职业素质和依法监督能力,只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老百姓要不是遇到了难事,不会找到检察院来,我们代表检察机关,要守护好最后一道防线。”荔浦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廖国权说。检察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获得了群众的一致认可,他们用实际行动履行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承诺,通过办理此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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