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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桂林市首例逮捕市人大代表的“涉黑涉恶”案
时间:2018-08-15  作者:黄干莲 周晓航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荔浦县检察院审查逮捕的市人大代表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办案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中发现,荔浦县公安局在未取得市人大许可的情况下,便报请荔浦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市人大代表覃某某。根据法律规定,没有人大许可手续,检察机关不得对人大代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为此,荔浦县检察院层报桂林市检察院报请市人大许可逮捕覃某某,桂林市人大于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许可检察院逮捕市人大代表覃某某。获得市人大许可后,荔浦县检察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了桂林市人大代表覃某某

犯罪嫌疑人覃某某,男,广西平乐县人,系桂林市第五届人大代表。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覃某某跟平乐县榕津车队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覃某某召集人员负责维护平乐县城至张家镇榕津客运站路段的“客运秩序”, 榕津车队则按平时每名旅客10元以及春运高峰期每名旅客20元的标准向覃某某支付劳务费。协议签定后,覃某某便召集莫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易某某等人,为帮助平乐县榕津车队垄断客源,在没有任何执法权和相关资历的情况下,采用扎轮胎、强行拿走线路牌等暴力、威胁手段阻止外来客车在平乐县城至张家镇榕津路段搭载乘客,以维护所谓的“客运秩序”。其间,榕津车队共支付所谓的“劳务费”32.1871万元给覃某某

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桂林市首例报请市人大许可批准逮捕市人大代表的“涉黑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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