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业务包括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
一、 刑事申诉
1.刑事申诉受案范围: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2.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后两个月办结。
二、 国家赔偿
1.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受相关材料。
2.对符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3.立案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4.赔偿申请人不服案件处理结果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三、 刑事被害人救助
1. 申请人限于刑事被害人或者近亲属。
2. 提请方式:书面提请。
3. 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给予一次性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