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的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受理后分流
控申科审查案件后受理信访事项,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分别移送本院政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监察部门。
三、办理
各承办部门在收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 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上报,可以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之后由控告检察部门回复信访人,除有特殊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