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陆忠能、沈四福等22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2016年6月23日,桂林市中级法院对其中的12人进行改判。
2016年1月8日,荔浦县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陆忠能、沈四福等22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区分主从犯不当、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并获得桂林市检察院支持。桂林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于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
陆忠能、沈四福、覃国友犯故意伤害罪,原判决量刑畸轻,陆忠能、沈四福纠集组织多人参与斗殴,系首要分子,其二人对在聚众斗殴中造成对方二人重伤的后果负责,覃国友持刀砍击陆有文致其重伤,系直接致害人。撤销原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3年10个月、2年10个月的判决,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分别为4年6个月、4年、3年;陆宣朝、郑文智、陆宗义、沈秉刚犯聚众斗殴罪,原判决量刑畸轻、区分主从犯不当,撤销原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1年8个月、2年缓刑3年、2年缓刑3年,陆宣朝纠集人员、安排车辆、约定地点,并持刀参与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郑文智、陆宗义、沈秉刚三人纠集部分人员并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判认定为从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改判为有期徒刑分别为3年、2年6个月、2年6个月;陆宣明、谭正轩、谭绍明、陆有文、陈荣发犯聚众斗殴罪,原判决量刑畸轻,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撤销原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8个月、1年8个月、2年缓刑3年、2年缓刑3年,改判为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