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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普法小课堂
时间:2025-06-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提到贩卖毒品,很多人可能联想到的都是“大毒枭”、“大买卖”。然而,现实中,那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包”、“零包”等散装交易,以及居间介绍等贩卖手段,同样触犯刑法,带来的是沉重的铁窗生涯!今天,就通过一个个真实案例,带您看清“零包贩毒”的严重后果。

案例1 0.2克换来铁窗泪

2024年6月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莫某联系刘某购买300元人民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19时许,刘某将一小点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莫某。最终,刘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

勿以量小而为之!

不要心存侥幸,认为“只卖一点点”就没事。毒品犯罪没有“起步价”,沾上就是犯罪!

案例二 100元好处费的代价

2023年8月初,胡某接到朋友吕某的电话,得知有人找吕某购买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吕某没有“货源”,胡某称自己可以帮找毒品上家,但需要收100元好处费,吕某同意。随后,胡某开车带吕某去向桂某购买了毒品,又将吕某送到某个地点,吕某在此与买家交易毒品,吕某收到毒资后,分了100元给胡某。最终,二人均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

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从中介绍买卖毒品这个“忙”,帮不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荔浦市检察院提醒您

切勿因“义气”或“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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