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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邪教 从我做起
时间:2023-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抵制邪教 从我做起

邪教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国际性问题,也是我国的历史性问题,抵制邪教,人人有责!

邪教的主要危害

1、使一些人走火入魔,有病不治致死致残或精神错乱,自杀、自残乃至行凶杀人,侵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2、不少人受邪教精神控制,节衣缩食缴纳“奉献款”弄得一贫如洗,或离家外出“传教”,一些邪教头子还流氓成性,欺骗玩弄女信徒,扰乱一些群众正常的家庭生活。

3、许多痴迷邪教的人员有田不种,有工不做、有学不上、破坏生产、工作和学习秩序。

4、邪教煽动信众聚众闹事,围攻政府机关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5、邪教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野心膨胀,企图颠覆政权,危害国家政治安定。


邪教的骗人手法

1、鱼目混珠:打着宗教和气功的幌子蒙骗人。

2、画饼充饥:用祛病健身、消灾避祸诱惑人。

3、弄虚作假:用学习超能力吸引人。

4、装神弄鬼:用各种鬼把戏吓唬人。

5、虚情假意:用小恩小惠收买人。

6、不择手段:不放过亲朋好友,拉人入教。


邪教与宗教的区别

1、宗教崇拜超人间的“神”,而邪教崇拜的是活在世上的教主本人。

2、宗教都有自己的传统典籍和完整的学说体系、成熟的宗教礼仪,而邪教所谓的教义都是盗用歪曲传统宗教教义和气功理论,并糅合一些危言耸听的妄语拼凑而成的大杂烩。

3、宗教信众入教和退教自由,人身不受限制,而一些邪教组织对信徒实行暴力化“管教”,甚至对意图脱离的人员进行殴打、毒打。

4、宗教活动及其场所一般都是公开的、相对固定的,而邪教秘密结社,活动隐蔽诡秘。

5、宗教不排斥现实社会,而邪教与现实社会对抗,教唆人们逃避和摧毁现世,往往导致偏执狂热的极端行为。


邪教与封建迷信的区别

邪教和封建迷信具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它们宣扬的都是有神论。二者区别主要在于:

1、从崇拜对象上看,封建迷信活动崇拜的基本上是些臆想的鬼神以及神话中人物,邪教则把现世的活人—邪教头子当神崇拜。

2、从组织形式上看,封建迷信活动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和仪规、戒律,而邪教有严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

3、从活动形式上看,封建迷信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从业者往往随聚随散,而邪教有严密的行动计划和行动方式。

4、从活动目的上看,封建迷信活动通常不带有政治色彩,主要目的在于骗钱或渔色,而邪教不仅敛财渔色,更严重的是具有比较鲜明的政治目的。

5、从危害程度上看,封建迷信活动危害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而邪教有计划、有目的反对社会,反对政府,危害更大更深。


当前邪教的主要活动方式

1、暗中发展吸收成员,进行秘密勾联,建立地下组织团伙。

2、组织秘密聚会或组织赴境外参加培训,组织秘密地下"练功"活动。

3、通过制作、散发反宣品,喷涂、张贴反宣品标语,拨打骚扰电话。利用手机短信和在互联网上发反动信息,在人民币上书写、盖印反动内容等进行宣传煽动。

4、通过开办工厂、商店等以商养教。


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取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邪教危害之大,可谓无孔不入,铲除邪教滋生土壤,绝非一日之功。同邪教组织斗争是正义与邪恶、文明与愚昧、进步与倒退的较量。

对于邪教这一社会毒瘤和公害,所有人都要备加防范,严厉抵制。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科学、讲文明、树新风,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自觉抵制邪教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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