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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瞪一眼竟拔枪 击伤他人获两罪
时间:2018-08-21  作者:潘险峰 覃福生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男子曾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被旁人瞪眼警告后怀恨在心,竟开枪将他人击伤。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8个月。

现年29岁的曾某,是荔浦县人。2017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曾某在荔浦县荔城镇一酒吧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曾某怀疑在旁边的林某对其瞪眼警告。随后,曾某驾驶小车离开,在路上曾某怀疑被林某派人跟踪,遂伺机报复林某。同日22时许,曾某携带一支改制射钉枪驾驶一辆小车来到荔浦县荔城镇御景路的一铁皮棚前,并使用射钉枪朝林某停放在此处的小车车尾开了一枪。曾某心想这一枪未能吓唬住林某,此时,林某及冯某从铁皮棚内的一房间走出,当二人行至铁皮棚门口时,曾某使用射钉枪再次朝林某小车的方向开枪,其中该枪射出的铁砂击中冯某的额头部位。随后,曾某逃离现场。

2017年11月29日,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公安人员在曾某的带领下,在其住处附近的一废弃棋牌室内查获该支射钉枪。该射钉枪是曾某于2013年8月花700元与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购买。经鉴定,该枪支属火药枪支。

经鉴定,冯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林某的小车修理费为人民币16815元。

另查明,曾某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曾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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