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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拘禁人 钱未拿回反蹲监
时间:2018-08-21  作者:覃福生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贺州市八步区男子某为讨债将一妇女及其婴儿非法拘禁,后被群众解救。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20178月,荔浦县大塘镇妇女何某向彭某借款人民币7500元。201818日中午,彭某与覃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荔浦县大塘镇何某家,将何某骗上小汽车后,彭某向何某讨要欠款,未果。彭某、覃某欲将何某及其不满一岁的女儿带至贺州市,同日16时许,当彭某驾车行至平乐县平乐镇“双乐自助餐厅”门口路段时,何某抱着女儿欲从副驾驶位置跳车逃跑,被彭某、覃某拦住,彭某朝何某的面部打了两巴掌,何某挣脱下车,被附近群众解救。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彭某抓获。

201857日,荔浦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彭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适用该罪需要把握两点:一是非法拘禁他人是否超过24小时,超过24小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二是有无殴打行为。如果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但具有殴打被害人行为的,也可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某为索取债务,将债务人及其婴儿至异地,非法限制及其婴儿人身自由虽未超过24小时,但其具有殴打被害人行为。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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