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
荔浦市检察院“三个规定”监督卡明确了11项主要监督范围,公布了监督电话和邮寄地址,让当事人了解正确的反馈途径。此项举措由被动监督转变为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发挥“三个规定”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警示器”、“防火墙”、“高压线”作用,对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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